|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在信用中国公示系统 shixin/)中的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图。 |
| 14.供应商须提供至少1份,最多不超过3份三年内(发布公告之日前三年内)签订的,单项合同单一年度30万元以上视频会议室建设案例的相关业绩,业绩材料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合同主体、金额、期限、订立时间、服务内容及设备清单等)复印件,框架协议还应包含订单、付款证明等证明合同执行金额。 |
| 15.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明(由住建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
| 16.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17.ISO9001质量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三份证书复印件 / 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
| 18.书面保证书承诺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确保采购人免于遭受一切损失,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
| 19.若为代理经销商参与本项目,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原厂授权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