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应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支撑合同/项目履约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在中国 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经营异常记录。(采购人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 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 |
| (六)不存在中航集团受限行为(不良行为、禁止交易、绩效淘汰),且未在处理期和处罚范围内。 |
| (七)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八)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已划分标段的)或本项目。法人(总公司)与分支机构( )、同一法人(总公司、集团)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 |
| (九)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
| (十)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项目全过程中登录,报名、下载/递交相关文件等环节存在IP 采购人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
| (十一)供应商应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确保采购人免于遭受一切损失。 |
| (十二)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证书》(二级及以上)。 |
| (十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类一级)。 |
| (十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类一级)。 |
| (十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