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料提交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良好的财务状况,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 http:// /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
| (六)未被列入受限供应商处理期和处理范围内、未在受限供应商取证核查期间。 |
| (七)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八)报名供应商须具有近3年内(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单项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北京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检测服务成功案例,合同数量不少于1个,最多不超过3个。业绩材料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包含合同主体、合同金额、期限、订立时间、服务内容等)复印件。 |
| (九)报名供应商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检测能力,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并在官方途径可查询,提供官方网站企业查询截图。 |
| (十)报名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消防协会颁发的单位会员资信证书(服务类别须含有消防设施及电气防火)的优先。 |
| (十一)提供有效三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优先。 |
| (十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标段)的响应。 |
| (十三)报名供应商不得采用挂靠形式参与采购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
|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十五)本项目择优选择供应商,择优标准:采购项目将选定不少于3名、不超过7名符合资质要求的报名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若符合报名要求的供应商不超过7名(含),则全部成为备选供应商;如符合报名要求的供应商超过7名,采购人将组织资格预审,对报名供应商的企业综合实力(业绩匹配度、业绩金额及数量,财务能力等)进行评分并排序,排名前7名(含)的供应商成为采购项目的备选供应商。
经核实如有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排名靠前的供应商保留,排名靠后的淘汰,并由后续供应商按排名先后递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