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买方要求无理由退换货,退换货响应时间为接到买方通知(
12.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经检验机构认定不合格产品,供应商须在三天内给予解决;如超出三天仍未解决,我方使用单位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调换全部产品或者退货,如我方要求退货的,供应商应按约定的产品采购价款无条件先予全额退款并接受退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抵扣。
13.本期合同建议期限为3年,合同终止后,我方未选聘新的供应商接管时,则由供应商提供为期不超过六个月服务,我方按照原合同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按本合同的费用标准执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项目合同执行。
14.违约责任
(1)如供应商逾期交货,每逾期1天,应按逾期交付货物总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不足1天按1天计算。违约金由我方从价款中予以扣除。如果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的1周后仍没交货,或当供应商的延迟行为影响到我方正常服务,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仍必须向我方支付前述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违约金的交付不免除供应商的交货责任,供应商仍应在4日内补齐相关产品。
如我方因供应商的迟延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供应商应当按照我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因供应商货物质量问题出现单次退换货情况的,我方可对供应商处以该批次货物总金额的5%罚金;因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原因出现单次退换货情况的,我方可对供应商处以该批次货物总金额的10% 或1000元人民(以价高者为准)罚金;因货物质量问题或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原因多次出现退换货的,我方有权约谈供应商负责人,并要求其出具整改报告,整改完毕后再次出现以上原因导致的退换货的,我方有权终止与供应商合作。
(3)供应商已交付的产品,我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产品时,供应商应按如下公式所示标准,向我方偿付相应的产品不合格违约金:
产品不合格违约金金额=实交产品总金额×抽检不合格率×50%。
我方接受产品不合格违约金,并不代表我方接受不合格产品。如我方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任何损失,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运输、装卸造成交付产品的损坏或灭失,其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同时,供应商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我方偿付延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交付不免除供应商的交货责任,供应商仍应补齐相关产品。如我方因供应商的上述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供应商应当按照我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我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我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6)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作时,应向另一方偿付尚未执行部分金额30%的违约金。尚未执行部分金额按已履行月平均下单金额乘以合同剩余有效月份计算。
(7)供应商若在交付前明知或应知货物存在严重缺陷而未告知我方或存在欺骗我方的其他情况,我方有权要求立即终止合作,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可以从产品所属批次或下一批次产品货款中扣除。
(六)验收:
1.验收时间、地点及处置办法:每批产品送达我方指定收货地点时,双方共同验收。供应商应安排工作人员与我方共同进行验收。我方若发现不合格产品,有权现场拒收并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并保留索赔权利。若供应商代表不能到验收现场,则以我方验收结果为准。如验收存在差异或者产品不合格,我方应及时将差异反馈供应商,由此发生的违约责任(包括退换货的延迟责任)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2.验收标准:参照同类产品的国家及行业等相关标准,无相关标准的产品,按我方标准验收。
3.验收方法:
(1)数量检验:我方清点交货数量,并检查外包装是否有明显的、可能导致产品丢失及损坏的严重破损。如果有,则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开包装检验。针对每批交货产品,按不少于总数3%的比例进行开包装检验;
(2)外观质量抽检:在开包装检验的基础上,每批抽检产品不少于两种。对抽检产品质量及重量的公差进行检测。当外观与封存样品不符,或质量/重量等任意一项超出允许的公差范围时,视为不合格产品。
4.验收单据:在验收现场,有我方签字的发货清单双方各执一份。若供应商代表不能到验收现场,则以我方验收结果为准。
(七)其他:
后期国家税率有调整,结算金额以现行不含税价格为基准,税率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结算金额按照调整后含税价格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