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标公告
超高压公司2025年第三批物资框架(变压器及高抗配件、火灾报警系统配件)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G010002200215020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超高压公司2025年第三批物资框架(变压器及高抗配件、火灾报警系统配件)公开招标项目,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述:本次采购变压器及高抗配件、火灾报警系统配件,需求单位(部门)为 超高压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2.2招标范围:本次采购变压器及高抗配件、火灾报警系统配件,需求单位(部门)为 超高压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标的物描述如下: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物描述 | 是否需要网络安全预判 | 是否需要网络安全审查 |
1 | 变压器及高抗配件 | 储油柜胶囊、绝缘油、油面温度计。 | 否 | 否 |
2 | 火灾报警系统配件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插件、感温电缆微机调制器与终端盒、感温电缆、紫外探测器、红外探测器、交流接触器等火灾报警系统配件。 | 否 | 否 |
2.3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
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5招标分类:框架
自已生效(如有)执行的招标标的框架协议到期后至2026年11月30日;如本次招标标的无对应的在执行框架协议,则该标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对预计采购金额执行不足的情况,将按照协议采购总金额80%为基准,延长框架协议有效期1年,在延长期内,该框架协议的实际采购金额达到下限时立即终止框架协议,延长期满仍未达到下限,自动终止框架协议。对超量执行的情况,当不超过协议采购总金额150%时,仍纳入现有框架协议内,当超过协议采购总金额的150%时,提前终止该框架协议。对于因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发生调整,原有规格型号已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且供应商无法供应对应品类新式型号的,经协商可提前终止协议。
当框架协议有效期(含延长期)内发生中标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除有特殊采购需求情形外,自被取消中标资格之日起框架合同自动终止,其未履行合同部分的供应量优先采用其他供应商足额部分进行弥补,仍然有缺额的,则剩余份额按照其他供应商中标相对比例重新分配。超出其他供应商原足额部分的,应征求供应商意见。如框架协议中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则其被取消中标资格时,重新开展采购。被终止合同供应商剩余份额重新分配原则如下:
①供应商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含延长期)内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的有关物资和供应商管理规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除有特殊采购需求情形外,自被取消中标资格之日起框架合同自动终止,招标人不再与其签订新的订单合同或发出新的订单。
②框架合同有效期内,因取消中标资格等原因导致框架合同终止的供应商(下称终止合同供应商),实际供应量未达到其所中标包预估采购金额且后续不再分配的,在本标的其他供应商(正常履约供应商)均已达到所中标包份额150%(即足额,此处的足额仅在重新分配时适用,实际供应份额按相关框架合同约定确定)的基础上,招标人可将终止合同供应商的剩余份额(剩余份额=100%-终止合同供应商供应商已供应比例-其他供应商足额比例)进行重新分配,如剩余份额小于等于0 则不再重新分配。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1)按照参与分配供应商的中标比例,计算参与分配供应商的可分配比例;
2)招标人向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发出增加份额通知,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应积极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响应。
a.如有供应商逾期不响应或明确不响应的,则不向该供应商进行重新分配。招标人重新计算可分配比例,将剩余份额在响应的供应商中重新分配。
b.如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均不响应的,本标的剩余份额则进行重新招标,重新选定供应商。
3)重新分配部分的物资单价、订单等要求,按参与分配供应商与招标人签署的框架合同之约定执行。
例:3 家中标供应商A、B、C 的中标比例分别为50%、30%、20%,A 供应商已供应10%,被取消40%的中标份额,则本标的剩余份额为100%-10%-30%*150%-20%*150%=15%,剩余有效供应商为B、C,假设B、C 均响应剩余份额分配需求,则B 供应商可分配比例为15%*(30%/(30%+20%))=9%,C供应商可分配比例为15%*(20%/(30%+20%))=6%。
2.6标的清单及分包情况:
序号 | 标的 | 最大中标数量 |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中标比例(%) | 标包金额(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变压器及高抗配件 | / | 1 | 变压器及高抗配件1 | 100 | 118.75 | / |
2 | 火灾报警系统配件 | / | 1 | 火灾报警系统配件1 | 100 | 122.5745 | / |
备注:除不受限制的特殊包外,一个投标人在一个品类/标的中最多只能中不超过最大中标包数的标包,标的之间可以兼中。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