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资质、施工资质(联合体亦可)。
其中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
(热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
力管道设计-公用管道(GB2),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施工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公用管道安装(GB2),并在人
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且在本单位执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
目经理;拟派的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本单位执
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相关专业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资格或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执业;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可为同一人担任。
3.2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且财务状况良好;
3.3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为联合
体,由联合体双方具备);
3.4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不超过两家,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与履行
合同和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单位以
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和权益比例等,联合体牵头单位对其余联合
体各成员单位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
项目的投标;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投、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