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中翼公司及其各下属成员企业立即向保险人/经纪公司
案件索赔完毕,保险公司当地 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赔款划付中翼公司索赔成员企业。
9.索赔单证: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当地服务机构认为中翼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索赔资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中翼公司/经纪公司,若在保险公司接到索赔单证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公司认可索赔资料完整且索赔金额合理,同意按照中翼公司及其各下属成员企业索赔金额扣除保单约定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对于所有损失预计低于人民币30,000的小额赔案,保险公司将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免于现场查勘并简化单证收集;对于所有损失预计低于人民币10,000的小额赔案,直接授权被保险人在提供齐全索赔材料的前提下自行处理,快速完成理赔服务。
(三)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公司将投入不低于保费1%的金额作为本项目风险管理基金,用于为中翼公司举办防灾防损、保险培训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服务。
视中翼公司要求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团范围内保险协调员会议/培训会,具体培训内容及时间,由中翼公司和经纪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和成员企业要求确定,提前两周向保险公司提出。本项目培训服务实施时由包i西安公司和经纪公司共同或单独一方完成。
在中翼公司或经纪公司提出风险查勘需求后,保险公司应当尽快提出查勘方案,并提供具有查勘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的相关资质信息以供中翼公司参考及选用。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由中翼公司或经纪公司指定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风险查勘公司完成查勘,查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找事故隐患,提供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等。风险查勘的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建立保险协调会制度:根据中翼公司或经纪公司要求,保险公司需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日期)就其承保项目于中翼公司或经纪公司所在地召开保险协调会,具体参会人员需视中翼公司要求,会议上需要通报前一阶段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协商解决项目保险服务及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工作方案。
(五)其他增值服务:除上述服务要求外,参选人视自身情况可提出其他增值服务。
三、保险公司要求
(一)资质要求
1.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正式保险机构,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能独立向被保险人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
2.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供应商集团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80亿元人民币或财产险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
3.具备国内民航领域专业承保能力,且具有民航领域内其他单位本项目或类似项目承保及理赔经验;
4.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最近五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破产和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5.供应商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认证证书;
6.具备足够的理赔偿付服务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7.由于该项目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责任险为航空责任超赔保险底层保单,保险人需具备航空产品责任险承保经验。
8.项目实施期(参保时间):自2026年07月01日零时起,至2029年06月30日二十四时止(北京时间)。
(二)服务内容
1.财产一切险
1.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1.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公众责任险
2.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2.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4针对被保险所有或占有的民航特种车辆(如配餐车、勤务车、行李牵引车、飞机牵引车等),在已向保险公司申报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如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保单保障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5附加被保险人条款:根据航空公司合同要求,在保单中约定附加被保险人。
3.产品责任险
3.1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2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3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3.1和3.2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4附加被保险人条款:根据航空公司合同要求,在保单中约定附加被保险人。
4.雇主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按照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条款执行)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雇员和第三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或第三者遭受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人员疏散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5.1 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5.2 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5.3 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5.4 10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6.建筑/工程一切险:在协议有效期内,我公司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障以下两方面内容:1)工程主体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责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次招采保险公司需先行报价,后期根据中翼及中翼直属企业需求投保,不保证有具体保险项目产生。
在公司制度允许范围内,各险种的投保内容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险期限为2026年07月1日至2029年06月30日。在此期间,所有到期车辆的续保业务均由中选保险公司承接,且享受最低优惠系数。具体生效日期以实际投保清单为准。
场内车投保的险种为:三者险、交强险、车船税;场外车投保的险种根据客户要求及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报价及承保。
①三者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②交强险:按照国家最新费改保险条款执行。
(三)其他说明
1.保险公司应提供非车险报价、批量车险报价,并承诺其他月度到期车险续保保费的计算方式与批量车险保持一致,享受最低优惠系数。
2.保险经纪公司:该项目指定保险经纪人为航联保险经纪 。
3.有关本项目的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匹配。
4.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与经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协商中介费用,具体收取方式及细节由供应商与经纪公司自行协商。采购人及业主单位均不向各方支付除保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以上采购需求如有变更,以最终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