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以下要求: 1.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期“信用中国”记录的结果为准); 6、被列入招标人企业黑名单且有效期内的投标人,无资格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以招标人企业黑名单目录为准); 7、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投标企业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