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a.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e.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 、中国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一:投标人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拟派本项目的 7.省外投标人还必须提供有效的《省外进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 8.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但不得就本项目内容拆分投标,所投包内容必须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所列示内容。 |